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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零业绩”就没工资?

2014-06-06来源:本站原创点击量:3286

近日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“零业绩”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索要工资的纠纷案件。法院以保险代理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为由,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险代理人320元单证押金和培训费,同时驳回保险代理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。  庭审中,原告王某称其于2008年10月经被告保险公司面试合格后,向保险公司缴纳了120元培训费和200元押金。11月,保险公司颁发结业证书后,王某开始从事保险业务员工作。截

  近日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“零业绩”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索要工资的纠纷案件。法院以保险代理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为由,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险代理人320元单证押金和培训费,同时驳回保险代理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。


  庭审中,原告王某称其于2008年10月经被告保险公司面试合格后,向保险公司缴纳了120元培训费和200元押金。11月,保险公司颁发结业证书后,王某开始从事保险业务员工作。截至2009年4月,保险公司未向王某支付任何报酬。王某向保险公司交涉时,保险公司却称其已被辞退。王某认为,保险公司的辞退决定,既未通知其本人,也未履行任何程序,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。为此,王某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退还押金、培训费并双倍返还工资,共计1万余元。


  保险公司则辩称,王某系该公司保险代理人,与保险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保险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培训,并收取相关费用。但是,王某工作期间,从未销售过保险公司的任何产品,业绩为零,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王某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。2007年4月,保险公司已经终止与王某的代理关系。如果王某将其从保险公司领取的有价单证返回,保险公司同意向王某退还押金。


  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及王某向保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,法院认定王某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系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,双方形成了保险代理关系,而非劳动关系。依据双方约定和保险公司相关管理制度,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,在完成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销售业务后,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报酬。但是,鉴于王某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期间从未销售出任何保险产品,故保险公司没有向王某支付报酬的义务。同时,鉴于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收取王某押金和培训费的依据,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后,保险公司应将上述费用退还王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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